国有企业领导
判刑应当开除
公职 国有企业领导依法应当为
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公务员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
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二)曾
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监事、经理: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
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
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