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3日内送检”,该规定虽然对血样送检时间规定至少是在3日之内,但通读该《指导意见》,前述内容归于该意见第二项“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中的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中,可见该《指导意见》规定送检时间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并没有规定或表述超过3日送检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鉴定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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