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