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贯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
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
宅基地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