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
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2、利用行驶的
机动车、
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医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另外,如果是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撞击或者逼挤
被害人,乘机夺取财物的; 2、强行撞倒被害人后夺取财物的; 3、夺取财物时,被害人不放手,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抢财物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22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
行为人随身携带
枪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
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