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
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
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
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未对检验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交巡警部门一般是尽快送检,及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