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
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醉驾证据要求即:(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这类案件曾被称为最简单的
刑事案件,可就是这类刑事案件,在
公诉阶段审查证据时却遇到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就此类公诉案件的部分证据审查提出一些见解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