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属于婚前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婚前个人或父母全资购
买房屋的,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约定的除外。如果
结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
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4)对于
婚前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4)婚后无父母出资,由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
婚姻法解释二》(自废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自废止)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自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