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从进入公司之日起计算。“进公司时签了一个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签定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但3个月了也没给签”,说明公司最终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该自你参加工作满一个月后,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因别的原因离职了”,“公司还把我签的那个合同弄丢了”,使得你与公司之间至少四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无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自然无法考量这一段的工作经历,也就不能计入你的档案,导致你的工龄减少,直接影响到你的切身利益。对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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