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诉讼中的被控
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
侵权。所以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力问题进而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
诉讼程序上(本文讨论不涉及专利
行政处理),对于
效力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导致诉讼中止。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
当事人非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并没有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无效宣告的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