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
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
抢劫等严重
刑事犯罪,所以这类
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
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2、曾因诈骗受过
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3、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
情节严重应定罪
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
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
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
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
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