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有以下几个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
骗贷款的
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
共犯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
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
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
放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
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二、贷款诈骗罪与
借贷纠纷的区别在实践中,有时对
贷款诈骗与
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
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
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