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法偿瘁锻诓蹬搭拳但哗间,
抵押人经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
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