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费用我国《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
诉讼费、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
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样,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的请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
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应当强调的是,次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一方面,他对于债务人的一切
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抵销抗辩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另一方面,无论向债务人履行,还是由债权人代为受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债权人来讲,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