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但对于已经由
债权人转让给
受让人的债权。实践中。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其次,
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二是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可见,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但由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按该款规定精神、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应当通知债务人,如将权利受让人向法院的
起诉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予以
赔偿,人
民法院不宜直接
驳回起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这种观点不成立。再次,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一是扩大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解释,并由原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应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
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
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首先,由受让人申请法院传唤原债权人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未经通知的,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管理:“在案件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