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
债务人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年起
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债权转让纠纷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
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
受让人之间因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
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
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
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
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
民诉意见》65、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
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