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
人死亡后其生前
债务有两种情形。一是纯
个人债务。二是与他人
共同债务。总的来看,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死生身前债务只限于死者遗产范围清偿,这也符合
民事主体只能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的原则,不实行民事责任的株连。就连带民事责任而言,在连带者内部之间各自的责任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承担了
连带责任的可以行使
追偿权。 基于此,对两种情形的处理是不一样的。纯死者生前个人债务,只能以死者遗产为限清偿。在遗产尚未
继承分割前,
债权人应向遗产的管理人、占有人主张债权。
诉讼中,可将
继承人列为第三人。若遗产已经继承分割,则以继承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此属按份之债,不是
连带之债。按份即按所继承遗产之份额。死者生前与他人形成共同债务的,处理稍加复杂一点。由于共同债务属连带之债,一人死亡,其他共同
债务人仍应负连带清偿的责任,故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之一主张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比如
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亦然;基于
共有财产所生之债也是如此。债权人若将共同债务人与死亡的债务人的继承人一并作为被告
起诉的如何办呢?可判共同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判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按死者应负的债务额向其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主张追偿权。继承人包括
法定继承人和
遗嘱继承人,在清偿遗债上,
遗嘱继承后位于
法定继承。对于履行了遗赠
扶养协议的,对遗产享有优先权。 另外,涉及以死者遗产为限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诉讼中,对遗产的
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题。若依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科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债权人举证证明债权成立足矣),也不符合举证的实际可能性(让债权人去收集遗
产证据是十分困难的),故该举证责任只能科予继承人。继承人若举证失权、或不能举证证明死者没有遗产、或不能举证证明其放弃了继承,就应当对债权人主张的死者债务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