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