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
当事人要求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
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
无责任。 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对此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更正、补充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