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法定
基准刑: (一)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
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
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的,为
拘役刑或
管制刑; (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
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
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