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上部分的
医保费用,在中山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3.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4.连续缴纳补充
医疗保险费满1年(含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
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
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4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综合上述内容,就是对于中山社保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内容,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