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
代理权或缺乏
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狭义的无权代理。2.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
债务承担。 为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
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
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
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
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
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以上为债务承担
合同效力待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