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是指认定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破产原因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
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