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综上所述,当条件成熟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通过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获得优先求偿权,而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灭失,变成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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