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
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
抗辩权,这就要求
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
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以上便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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