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设立债务的履行期限,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债的履行期届满,开始诉讼时效,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构成债务人迟延;在债的履行期内,如债务人提出履行而债权人不予受领,构成债权人迟延。
债的提前履行是适当履行吗?这个问题的解答要根据债的性质来看:
(一)履行期限为债务人利益的,比如无息借贷约定的返还期;债权人不得请求提前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提前履行。
(二)履行期限为债权人利益的,如无偿寄存保管约定的取回保管物的期限;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履行期限为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如有息借贷约定的返还期。债务人无权强求债权人提前接受给付,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
由此可知,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其设定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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