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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鉴定赔付标准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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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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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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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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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可见,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提起再次鉴定的途径有二:其 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其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种途径没有问题,医学会应当受理。 第一种途径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患方不服首次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再次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理睬怎么办?《条例》与有关的规章对此都未作说明。因此,可以说《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队行政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干涉,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具有较重的行政色彩。 至于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效力问题。之所以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原鉴定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原鉴定自然无效,重机关报鉴定结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所以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而言的,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办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而再次鉴定是针对首次鉴定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径也与帝王将相鉴定完全不同。若对再次鉴定仍不服怎么办?当事人是否能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 第三次鉴定呢?从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僵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对再次鉴定仍不服,当事人只能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此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以及有无必要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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