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确认单,通常是确认劳动者的考勤,工作业绩的数据和工作交接等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
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律、
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