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单位:元)(S1-S10代表
案件受理费) 1、S1=50(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 2、S2=
诉讼请求金额(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 3、S3=诉讼请求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 4、S4=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 5、S5=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 6、S6=诉讼请求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 7、S7=诉讼请求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 8、S8=诉讼请求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 9、S9=诉讼请求金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 10、S10=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00万元)×0.005+41800 二、其他类型案件的受理费 1、
离婚案件:26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4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0.5%+500交纳。 3、非财产案件:100元 4、
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
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
商标、
专利、海事
行政案件: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50元。 9、
劳动争议案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