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
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
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
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
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这点是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
公司法》第35条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3.未记载合同◆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
出资后,由公司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股份质押无效的具体主要情形就是这几个了,在办理
股权质押时提醒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就把股份作为质物签订股份质押合同,这项无效,这主要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读者们可以将其理解清楚方便记忆。另外合同出现无效条款的情形,也并不容易解决,因为涉及到
股权和公司,所以办理股权的质押其它无效情形也要把握清楚,最好的情况是先咨询律师在办理质押。如果已经出现了问题,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