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约定所有于谁,是完全合法的。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发生
法律效力。但是在签订婚内协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
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
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
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
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
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