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质押违约金上限

1.9k浏览 帮助19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您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质押违约金上限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7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07人选择咨询律师
378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质押违约金上限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0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6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72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5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4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2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6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0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2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8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4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4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2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4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2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6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4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3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0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泰州135****927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135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6****972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质押担保期限能自行约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押担保期限能自行约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 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 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400浏览
我名下有一套房,租出去了,和一个房客签订了合约,一签3年,但是现在由于家庭原因,我需要将房子收回来,我算违约了,什么是违约金的性质,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违约金有上限吗
[律师回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什么是违约金的性质 参考如下。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26浏览
股权质押违约处置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借款合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欠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能够进行交易的事物越来越多,也相应的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钱物交易方式。在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当需要贷款或者急需用钱时,我们手中的股权就可以作为一种标的物进行质押。小编将会在下文中就为您详细介绍股权质押违约处置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三、股权质押的违约处置 1、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处置中进行考察。 2、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429浏览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律师回复] 对于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 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 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314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谢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
    132****7495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31****2226
  • 谢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
    151****1907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