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合同自所有
当事人签订完毕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合同对
合同当事人具有共同约束力,所有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自身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亦是如此。 但事无绝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出租人是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
提前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
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
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
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