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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工伤待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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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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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一般来说,在工伤待遇的保险待遇当中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是实际案件当中的情况差异可以对工伤待遇主体做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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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遗嘱继承是不存在先后顺序的,下面来具体说一说。
1.遗嘱优先原则
遗嘱继承就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想法来分配财产的一种方式。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遗嘱里指定的继承人就会依照遗嘱的内容,去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这里是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的。比如说,被继承人在遗嘱里明确把某套房子给了某个那这个朋友就能得到这套房子,不管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他是不是有资格继承。
2.多份遗嘱的情况
有好几份遗嘱存在,那就以最后那份遗嘱为准。不过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以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比较高,但是民法典实施以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就不再有优先性了,也是遵循“最后遗嘱”这个原则。打个比方,一个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自己写了一份新遗嘱,那就要按照新遗嘱来分配财产。
3.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被人篡改了等原因,被认定是无效的,那相关的部分就得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了。在法定继承里,继承顺序是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那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了。比如说,有配偶和子女在,那姐妹就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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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可否主张?
服刑人员工伤待遇是可以主张的。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员侵害导致伤亡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当服刑人员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还可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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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对此,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有没有“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从而确定能否工伤和人身损害一起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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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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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如何主张?
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的处理就不能通过起诉公司来要求其承担和赔偿,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若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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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能不能少主张哪些内容
工伤待遇能不能少主张工资和误工费,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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