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是什么时间到公司上班的?可以根据你工作的年限来算下你的经济补偿。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虽然你们签订了
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