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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签过期后应当如何处理

#消费权益 最新修订 |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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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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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超市价签过期涉嫌价格欺诈,违反相关规定。
超市要马上更换新价签,如实标价,防止误导消费者
2.若消费者按过期价签付款,超市需主动退款并补差价。
3.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应罚款;
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或吊销执照。
4.超市应建立价签定期检查机制,及时更新,避免问题出现。

案情回顾:

小朱在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商品价签标注价格为20元,便按此价格付款购买。结账后小朱发现,该商品实际价格应为30元,价签已过期未更新。小朱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超市退款并补偿差价,超市起初以疏忽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超市价签过期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本案中,超市未及时更换价签,导致小朱按过期价签支付,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超市应立即更换为符合实际价格的新价签,对于已按过期价签支付的小朱,需主动退款并补偿差价。若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超市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超市需建立价签定期检查机制,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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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签过期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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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超市虚标价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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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超市虚标价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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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超市虚标价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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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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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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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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