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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共有人非欠债人时房子该怎么处理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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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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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住房共有人非欠债人时,处理房子分情况。
若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欠债人房产份额,法院可查封、拍卖,要保障非欠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2.若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执行整套房产。
执行后,非欠债共有人能向欠债人追偿多承担部分。
3.房产不可分割,法院可能整体拍卖,再返还非欠债共有人款项。
非欠债共有人可积极沟通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一处住房的共有人。小胡因个人事务欠下他人债务,债权人要求执行该住房。双方就房产如何执行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并非欠债人,不应执行自己的份额;债权人则主张执行整个房产。

案情分析:

1、由于此债务是小胡的个人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仅能就小胡享有的房产份额申请执行。法院可对该份额进行查封、拍卖等操作,同时要保障小朱作为非欠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若此债务被认定为小朱和小胡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执行整个房产。执行后,若小朱多承担了部分债务,其有权向小胡追偿。在房产不可分割时,法院可能整体拍卖后返还小朱应得款项,小朱也可积极与债权人、法院沟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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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我国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去世,与其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人员有权沿用原合同续租,家属可在承租人生前权益范围内继续使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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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 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2、 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3、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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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所列的八种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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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能继续进行租赁该房屋吗
可以继续租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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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 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2、 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3、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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