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房子过户完成后撤销权从何时开始算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1-19
423浏览
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4648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产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产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需在九十日内,其他情况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
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
2.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房子过户后,按对应时间起算撤销权行使期。
4.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起诉等合法途径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丽和小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隐瞒房屋曾发生严重火灾的事实,将房屋卖给小丽并完成过户。几个月后小丽得知这一情况,认为小朱存在欺诈行为,打算行使撤销权。但小朱却称小丽不能撤销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欺诈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小丽在知情后若要撤销买卖合同,需在知道该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撤销权。
2、若自该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小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消灭。所以小丽应及时收集小朱欺诈的相关证据,并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起诉等合法途径行使撤销权,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南通180****647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453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3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92人选择咨询律师
62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子过户完成后撤销权从何时开始算
一键咨询
  • 137****18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2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6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5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5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7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7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1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0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2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3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3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4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1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180****425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570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398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
《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
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
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
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
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引用法条:
4.3w浏览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
《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
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
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
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
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引用法条:
4.3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80****3115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853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7****4573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35****525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7****3501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748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