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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配偶可不可以拥有经营的权利

#公司经营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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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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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法人配偶不会因配偶是法人就自然拥有经营权利,企业经营权利的赋予取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
2.公司制企业中,法人配偶参与经营,要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按程序成为员工、管理人员或股东后,才能合法获得经营权限。
3.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人可自主决定配偶能否参与经营及权限,可通过书面授权明确范围。
总之,要依企业性质和规则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企业的法人,其配偶小丽认为自己作为法人配偶,应自然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利,便自行参与企业经营事务。但小朱所在企业是公司制,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小丽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通过,不能参与经营。而小朱则表示自己有权让配偶参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人配偶本身不因其配偶是法人而当然拥有经营权利,企业经营权利的赋予通常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相关决策。
2、小朱所在企业为公司制,小丽若要参与经营,需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通过,按规定程序成为公司员工、管理人员或股东等,才能合法获得相应经营权限。
3、若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小朱作为法人(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小丽是否参与经营及赋予其何种经营权利,可通过书面授权等方式明确经营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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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债务可以执行配偶财产吗
1w浏览2025-06-12
离婚后原配偶仍然拥有某些民事权利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提讼。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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