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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及工伤的医药费谁负责承担

#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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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在线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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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医药费赔付规则不同,交通事故按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顺序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时双方分担;
工伤符合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者竞合时各地规定不同,有双重赔偿和补足赔偿两种模式。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里,医药费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这是对受害人的基本保障。
若有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由侵权人承担,若责任无法认定则双方分担,体现公平原则。
工伤方面,职工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作用,若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用就由其承担,这是对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要求。
当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各地规定差异源于不同的政策考量。
部分地区支持双重赔偿,保障了职工权益;
部分地区规定先由事故责任方赔偿,不足部分补足,避免重复获利。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涉及医药费赔偿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是小李。小朱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医药费。交警部门未能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小朱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朱要求小李承担医药费,小李认为责任未认定,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小朱又想从单位获得赔偿,单位也以责任不明为由推诿。

案情分析:

1、在交通事故方面,因责任无法认定,根据公平原则,小朱和小李可能需分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医药费应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若小李有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则由小李按分担比例承担。
2、在工伤方面,由于小朱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治疗工伤所需符合标准的费用应由单位支付。
3、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需根据当地规定处理。若当地支持双重赔偿,小朱可同时向小李和单位主张医药费;若规定先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则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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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谁承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由谁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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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谁承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由谁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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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谁承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由谁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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