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在去金华出差的路上出了车祸,当时多处开放性骨折,当地医院都不敢收治,直接回到上海六院进行治疗,期间就向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了,现在已经一年了,伤也有些变化,需要补充认定,补充认定工伤一年认定期过了还能补充认定吗?
[律师回复] 因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所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一年之后再申请工伤的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建议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人事损害赔偿。
具体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