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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损害认定标准究竟是怎样

#人身侵权 最新修订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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佀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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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过失致人损害需行为人存在过失,有损害后果发生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的行为人要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过失致人损害的认定有明确要求。
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首要条件,同时要有诸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
并且损害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意味着损害是由过失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
在实际判断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注意义务、行为时的具体情形等。
一旦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对自身是否需要担责或责任大小不确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道路上骑车,本应预见快速骑行可能撞到行人,却因疏忽未预见。此时小丽正带着小狗在路边散步,小朱骑车速度过快,直接撞到了小丽,导致小丽摔倒受伤,胳膊擦伤,手机也摔坏了。小朱称自己以为能及时避开小丽,没想到还是撞上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丽要求小朱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失,小朱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存在过失,其在小区道路骑车时疏忽大意,未预见快速骑行可能撞到行人,且虽称能避开但还是撞上,属于应预见而未预见以及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的情况。
2、小丽有损害后果发生,包括胳膊擦伤的人身伤害和手机摔坏的财产损失。
3、小朱的过失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小朱骑车撞到小丽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因此,小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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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一方不承认,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动物致人损害,一方拒不承认动物侵权的事实2011年11月18日傍晚村民A被咬伤,花去医药费1512元。后A同村村民B,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医疗发票。而B拒不承认他家的咬伤A的事实。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款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由此确定了动物致害案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暴露出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为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受害人应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证明以下事实:(
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
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加害人欲免除责任,就应对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负举证责任。所谓受害人有过错,比如受害人故意去挑逗别人饲养的被咬,责任自负;所谓第三人有过错,比如甲家养的在院门口,乙和丙同时路过甲家门口,乙去故意打,被打后扑倒了丙将其咬伤,则应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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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
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加害人欲免除责任,就应对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负举证责任。所谓受害人有过错,比如受害人故意去挑逗别人饲养的被咬,责任自负;所谓第三人有过错,比如甲家养的在院门口,乙和丙同时路过甲家门口,乙去故意打,被打后扑倒了丙将其咬伤,则应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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