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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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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姣律师
徐文姣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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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存在。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存在,具体阐述如下:
1.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2.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3.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
4.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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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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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哪些关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哪些关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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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通常来说,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存在,具体阐述如下:1.从合同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2.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3.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4.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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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长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回家,最近快要过年了,他也回家过年,昨天见到他,他问我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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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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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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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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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
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443886.html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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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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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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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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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长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回家,最近快要过年了,他也回家过年,昨天见到他,他问我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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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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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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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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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
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443886.html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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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10w+浏览2023-09-20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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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担保合同一般都属于从合同。
1w浏览2025-02-05
我的表弟,长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回家,最近快要过年了,他也回家过年,昨天见到他,他问我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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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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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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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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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
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443886.html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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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主从义务的关系
10w+浏览2023-09-17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如何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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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如何界定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2、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w浏览2024-10-25
我的表弟,长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回家,最近快要过年了,他也回家过年,昨天见到他,他问我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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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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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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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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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
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443886.html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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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联系
10w+浏览2023-09-22
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联系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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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怎么界定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1w浏览2025-01-19
我的表弟,长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回家,最近快要过年了,他也回家过年,昨天见到他,他问我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主从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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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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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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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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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
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443886.html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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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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