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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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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张雄涛律师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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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债务债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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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债权人登记债权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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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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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债权人登记债权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w浏览2024-10-19
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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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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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债权人登记债权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w浏览2024-10-25
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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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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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有哪些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债权人登记债权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w浏览2024-09-30
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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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哪些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哪些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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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合同约定,无明确规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适用如下:未定时从借款到期日起算,期限为六个月;约定早于或等于到期日的视为无效,仍按六个月计;表述模糊的,保证期间自到期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
1w浏览2024-06-14
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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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确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确定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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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合同约定,无明确规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适用如下:未定时从借款到期日起算,期限为六个月;约定早于或等于到期日的视为无效,仍按六个月计;表述模糊的,保证期间自到期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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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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