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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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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方晓侯团队律师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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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离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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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夫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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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经过调解无效,法院会宣判离婚。当法院宣判离婚时,另一方不同意也是无效的说法了,因为在法律中两人已经没有夫妻关系了,并且会派发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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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提离婚另一方同意诉讼费谁承担
1w浏览2024-12-26
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要付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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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能离吗?
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也能离,一旦诉讼程序启动,无论对方愿意与否,法院都会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宣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会依法对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予以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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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夫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2、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1w浏览2024-09-22
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要付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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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离婚,自然就会通过离婚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夫妻的婚姻关系。调解失败的话,同时满足诉讼离婚的条件,则也是可以通过判决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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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夫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2、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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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要付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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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离婚,自然就会通过离婚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夫妻的婚姻关系。调解失败的话,同时满足诉讼离婚的条件,则也是可以通过判决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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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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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要付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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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是不想离婚,而对方提起了离婚诉讼的,希望当事人能够积极应诉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来主张事实,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是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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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
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夫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2、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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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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