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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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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在线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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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如果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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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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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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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w浏览2024-10-05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遭到了一起刑事的案件之中,现在和别人达成协议想要进行撤销,请问下刑事撤销缓刑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罪犯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提出:陈某某自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未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由瑞昌市桂林司法所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4日向其下达书面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外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向罪犯陈某某送达了社区责令书时已明确告知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责令书作出后10日内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瑞昌市司法局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正式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且告知了罪犯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罪犯陈某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执行监管责任的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给予3次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瑞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函、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查找回复、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本院传唤罪犯陈某某时的谈话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后,依法应当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先行羁押8日,折抵拘役刑期8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二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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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10w+浏览2024-11-13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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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和考察工作,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以下任意一项回答为肯定的,则构成撤销假释的条件;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基层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被假释的犯。
1w浏览2024-10-16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遭到了一起刑事的案件之中,现在和别人达成协议想要进行撤销,请问下刑事撤销缓刑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罪犯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提出:陈某某自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未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由瑞昌市桂林司法所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4日向其下达书面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外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向罪犯陈某某送达了社区责令书时已明确告知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责令书作出后10日内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瑞昌市司法局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正式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且告知了罪犯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罪犯陈某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执行监管责任的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给予3次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瑞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函、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查找回复、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本院传唤罪犯陈某某时的谈话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后,依法应当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先行羁押8日,折抵拘役刑期8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二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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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08
可否撤销其他法院判处的缓刑?
可以撤销其他法院判处的缓刑,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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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基层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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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触犯了法律,遭到了一起刑事的案件之中,现在和别人达成协议想要进行撤销,请问下刑事撤销缓刑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罪犯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提出:陈某某自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未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由瑞昌市桂林司法所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4日向其下达书面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外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向罪犯陈某某送达了社区责令书时已明确告知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责令书作出后10日内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瑞昌市司法局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正式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且告知了罪犯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罪犯陈某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执行监管责任的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给予3次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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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后,依法应当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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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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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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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及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处置财产;3)此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按约清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4)债权人撤销范围限于其债权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低价转让、不合理受让财产或提供担保危及债权人债权,且交易对象知情,债权人可向司法机关撤销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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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其处理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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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触犯了法律,遭到了一起刑事的案件之中,现在和别人达成协议想要进行撤销,请问下刑事撤销缓刑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罪犯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提出:陈某某自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未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由瑞昌市桂林司法所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4日向其下达书面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外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向罪犯陈某某送达了社区责令书时已明确告知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责令书作出后10日内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瑞昌市司法局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正式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且告知了罪犯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罪犯陈某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执行监管责任的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给予3次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瑞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函、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查找回复、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本院传唤罪犯陈某某时的谈话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后,依法应当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先行羁押8日,折抵拘役刑期8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二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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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能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12
债权人的撤销权及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处置财产;3)此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按约清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4)债权人撤销范围限于其债权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低价转让、不合理受让财产或提供担保危及债权人债权,且交易对象知情,债权人可向司法机关撤销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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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假释撤销及其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基层公安对假释人员实施严格监督,考察期如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假释。无这些问题者,考验期满,原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公安机构公告确认。
1w浏览2024-06-14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遭到了一起刑事的案件之中,现在和别人达成协议想要进行撤销,请问下刑事撤销缓刑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罪犯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提出:陈某某自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未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由瑞昌市桂林司法所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4日向其下达书面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外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向罪犯陈某某送达了社区责令书时已明确告知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责令书作出后10日内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瑞昌市司法局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正式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且告知了罪犯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罪犯陈某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执行监管责任的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给予3次警告。2015年4月30日,瑞昌市桂林司法所鉴于陈某某前期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同年5月7日,罪犯陈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瑞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函、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查找回复、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本院传唤罪犯陈某某时的谈话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后,依法应当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再次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先行羁押8日,折抵拘役刑期8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二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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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能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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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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