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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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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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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中国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既遂的量刑标准是:
1.犯此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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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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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怎么判?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数量,以及造成的恶劣后果进行认定后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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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认定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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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怎么处罚
10w+浏览2023-09-23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多久?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标准,是3-7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实际违法事实和严重程度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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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认定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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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判几年
10w+浏览2023-09-17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量刑
行为人构成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院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对行为人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1万多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一天累计12小时以上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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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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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认定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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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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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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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法院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按照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当然了,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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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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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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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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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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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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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惩罚是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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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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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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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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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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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严重吗
10w+浏览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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