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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规则?

#交通事故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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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东律师
韩海东律师在线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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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交通事故处理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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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规则为: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位;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站;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出入口;车辆为紧急避险,如原来通行的车道发生车辆故障或事故以及道路原因不可通行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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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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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走机动车车道
非机动车误闯机动车道将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约,违规者将被扣三分并支付20-200元不等罚金。机动车道通常位于公路中央,两侧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时,非机动车应遵守安全规章,按车道标识行驶;机动车则需悬挂合法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及行驶证。违规导致伤亡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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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规则?
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的规则为: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位;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站;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出入口;车辆为紧急避险,如原来通行的车道发生车辆故障或事故以及道路原因不可通行等。
1w浏览2024-09-16
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新准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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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规则
10w+浏览2024-03-02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怎么划分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划分基于道路设计规范,明确区分车道、人行道,确保安全。借道行驶需遵循优先通行原则。右侧通行规则是避免交通干扰的关键,道路划线与导向车道线为驾驶者提供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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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规则
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的规则为: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位;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站;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出入口;车辆为紧急避险,如原来通行的车道发生车辆故障或事故以及道路原因不可通行等。
1w浏览2024-09-10
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新准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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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吗
10w+浏览2024-07-30
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是全责吗
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引发事故,责任判断复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任取决于当事人行为和过失程度。若机动车误入非机动车道碰撞,常需承担全责;但非机动车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且机动车已避让,责任可能共担。疏忽追尾时,机动车多担主责;夜间或视线不佳时,责任可能更均衡。总之,具体事故具体分析,需交警公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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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怎么划分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划分基于道路设计规范,明确区分车道、人行道,确保安全。借道行驶需遵循优先通行原则。右侧通行规则是避免交通干扰的关键,道路划线与导向车道线为驾驶者提供准确指导。
1w浏览2024-04-10
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新准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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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借道超车违规
10w+浏览2024-11-12
非机动车机动车道机动车相撞如何赔偿
电动车横向穿越公路与机动车碰撞责任判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若电动车穿越公路与机动车碰撞,可能承担全责,机动车一方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超出部分按法律规定承担。多方事故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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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车变道能在机动车上变道吗?
机动车道上通常不允许非机动车变道,因为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并请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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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新准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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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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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机动车道机动车相撞如何赔偿
电动车横向穿越公路与机动车碰撞责任判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若电动车穿越公路与机动车碰撞,可能承担全责,机动车一方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超出部分按法律规定承担。多方事故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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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可以走机动车道吗
非机动车一般不可以走机动车道。我国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相关介绍如下:1、道路的划分:根据交通法,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2、公路行驶:公路行驶是指车辆在原本不属于它的车道上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坚持本车道车辆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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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新准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借贷,最高人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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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10w+浏览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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