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工商个体户职务侵占判刑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8
1.8w浏览
夏安连律师
夏安连律师在线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5.0分服务:5318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刑事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个体工商户员侵占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侵占罪的特点: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厉风律师律师其他文章

常州181****888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127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589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81人选择咨询律师
33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商个体户职务侵占判刑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1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6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4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7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7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5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1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5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7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5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4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0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1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0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0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5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2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3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3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1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沭阳134****145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3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640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一般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属于自然人,在主体要件上就不符合;在确定职务侵占罪时也会从不同的要件来确定。如果对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因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故不受此罪制约。职务侵占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若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且金额较大,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
1w浏览2024-04-13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工商业户职务侵占
10w+浏览2024-11-15
个体工商户有职务侵占罪吗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地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该罪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而个体工商户属个体自然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无此法律风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工商个体户职务侵占判刑
个体工商户员侵占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侵占罪的特点: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
1w浏览2024-10-28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工商业户职务侵占罪
10w+浏览2024-10-17
个体工商户能否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个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职务侵占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公职人员。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视为自然人,他们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简而言之,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犯罪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个体工商户有职务侵占罪吗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地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该罪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而个体工商户属个体自然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无此法律风险。
1w浏览2024-05-28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工商个体户职务侵占
10w+浏览2024-10-28
个体工商户能否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个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职务侵占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公职人员。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视为自然人,他们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简而言之,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犯罪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个体工商户能否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个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职务侵占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公职人员。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视为自然人,他们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简而言之,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犯罪人。
1w浏览2024-05-29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个体经商户职务侵占
10w+浏览2024-10-05
个体工商户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不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1w浏览2025-01-23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
10w+浏览2024-10-23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泰州135****4754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78****56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4321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34****309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834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35****764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