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时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件事实: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4月4日到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04年8月16日生育一婚生子取名A。生育婚生子后,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以原、被告无法建立和谐家庭关系、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毛某某辩称:本人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很少吵架,偶尔的争吵都是为家庭琐事,本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双方婚姻关系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综上,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原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判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婚前对对方具有一定的了解,婚后感情良好,且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十年,可见双方感情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难免出现争吵,但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通过原、被告的努力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因此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